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商标注册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商标注册人签字、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的销售区域及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商品质量状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的广告宣传、发布情况及广告费用总额;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七条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推荐,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对不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推荐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认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推荐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在省级新闻媒体、贵州省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提出异议,对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
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延续。如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