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更攀及图”系列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更攀及图”系列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典型案例,本文将围绕“更攀及图”系列商标成功案例,教你判断图文组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红原县更攀农牧民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更攀及图”系列案件为图文组合商标近似的典型案例,在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判断两个图文组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
首先,要把握“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原则。商标近似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在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时,不应当简单地将图形割裂开来,以构成元素的重合数量多少进行判断,而应当将商标作为整体进行判断。
其次,判断商标的显著部分。根据我国一般公众对图文组合商标的识读习惯,主要识别和识读的部分应当为文字部分。因此在判断图文组合商标时应当着重考量文字部分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
再次,整体比对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整体比对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将商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比较。商标给消费者的直观印象通常建立于商标的整体,消费者并不会对商标各个元素的细节仔细分析。因此,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也是为了排除前文所述的非显著性部分对商标近似判断所带来的干扰。
最后,结合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行判断。在判断图文组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还应当考量商标实际使用中的颜色、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主要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商品或服务所属的行业性质、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等,综合判断是否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
综上,“更攀及图”系列案件正是综合上述判断方法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形,我们也可以综合上述方法,对两个图文组合商标是否近似作出简单判断。